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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时间:2021-11-23 访问量:697

[内容摘要]中国服务业的前景光明。中国关于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律制度适应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论文全面阐述了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重新审视和理论总结,提出了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的法律制度改革的构想。

[关键词]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改革构想

9-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jpg

一、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前景

服务业是各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在gdp和外贸中的比重不断上升,预计到xx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将从xx年约25%上升到50%左右。[1]

中国的gdp、外贸、fdi均居于世界前列,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流动、科技交流、人才流动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因此发展服务业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国家要求服务业增长更快些,占gdp的比重由xx年的33。2%提高到xx年的36%,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xx年的27。5%提高到xx年的33%,累计新增就业达到4500万人。[2]

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潜力很大。中国服务业存在供给不足、比重偏低、结构落后、质量不高、竞争力差等问题。国家提出了服务业的发展对策,其中包括:优化服务业结构;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有步骤地扩大开放;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扩大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这为发展服务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律规范

(一)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律体系

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国内法规范,根据其效力等级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宪法性规范,如第18条的规定,是中国有关外资立法的依据;国家专项立法,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是有关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地方立法,是有关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值得提出的是,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国内法规范,也包括一般外资法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的法律规范,但不在本文阐述范围内。

中国调整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国际法规范,包括中国对外缔结或参与的有关双边、多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中国入世的相关承诺等有关协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包括序言、正文29条、8个附件。gats正文的内容分为两类:一般纪律,适用于成员的各个部门,如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内规定;具体承诺,是必须经过成员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后才承担的特定义务,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gats所规制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及其主管机关和被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成员应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这些措施,保证允许外资进入的资格和条件不致构成服务贸易壁垒,特别是不能实施所列举的6种限制措施。gats要求成员按照其承诺保证其他成员的服务准入,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允许成员在适用这些待遇时保留例外,且国民待遇也仅适用于一国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

(三)中国入世的相关承诺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六部分“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即第307-320段,就wto成员特别关注的一些问题,中国作出了澄清、确认和承诺,如:公布主管机关名单和所有许可程序和条件;主管机关独立于其所管理的服务提供者;扩大保险服务准入和允许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允许选择合资伙伴和调整股权;削减检验、市场调查服务的市场准入壁垒;保护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

《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内容分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服务贸易,涉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限制措施、土地使用权、居留权几个问题。具体承诺分别涉及减让表中的各个服务部门,内容较多,根据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贸易形式,按照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其他承诺的顺序在减让表中排列,没有表述则说明此项无准入限制、给予国民待遇、无其他承诺。其中“商业存在”即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内容,为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规所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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