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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资料: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撤销

时间:2021-12-24 访问量:707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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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四、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五、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六、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所谓人格,是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所谓身份,是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如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的身份,父母子女间的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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