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重点)
32.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3.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4.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重点)
35.简述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概念、特点。
答: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特点:
1.职工民主管理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
2.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3.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36.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调节原则; 2.及时处理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7.简述职业培训的意义。
答:职业培训的意义:
1.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2.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3.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素质; 4.有助于劳动就业才再就业。
38.论集体协商的意义。
答: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宗旨。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劳动法制追求的目标。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39.案例:2006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6年l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期间?为什么?
2.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为什么?
答:
1.某的申诉没有超过了仲裁期间。《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通常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李某10月10月与公司交涉之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超过6殴辱的仲裁期间。
2.从本案看,企业应补足(无条件的)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最低工资,并不是说劳动者一个月拿到的最低工资,而是指劳动者在上满法定工作时间所拿的最低工资。如果劳动者有加班行为,还应该支付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
3.不能。调整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决定。
40.案例:王某是煤矿的矿工,2006年5月l6日,王某在下井作业前发现井面煤层有冒烟现象。由于其从事煤矿井下工作逾十年,凭经验判断冒烟现象系由于井下瓦斯浓度过高引起,很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王某于是向负责人提出,将正要下井作业的矿工暂时撤离,负责人不理会,命令王某和其他矿工继续作业。王某认为这样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发生事故,于是坚持要求矿工撤离。矿工也纷纷表示拒绝下井。该负责人非常恼火,事后以“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扣发王某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补发被扣的工资和奖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1.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享有哪些权利?本案中王某有没有权利拒绝负责人的作业要求?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享有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B.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C.拒绝作业权;
D.监督权;
E.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本案中王某有权拒绝负责人的作业要求。因为拒绝作业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享有的权利,况且本案中的矿井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
2.负责人应该退还王某被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