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的指挥性公文。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使用决定,但使用决定处理的事项对于本机关、单位都是相当重要的,应由领导集体或权力机构集体讨论研究后做出安排或部署。
决定的写作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个部分。
决定的标题通常要求三要素俱全,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有时也可以省去发文机关,但落款中务必注明发文机关名称。如果是会议通过的决定,还应在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及通过的时间。
决定的主送机关一般采用泛称,如前例的主送机关就是泛称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针对个案的决定及会议通过的决定往往不标注主送机关。
决定的正文一般由决定理由、决定事项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决定理由主要交代发布决定的原因、目的、根据或背景等。内容简单的决定,理由部分可以略写,甚至省略;对于事关重大或下级机关不熟悉情况的决定,则应作出较为具体的原因分析或过程交代,以便受文对象充分理解行文的意图。决定事项是决定的核心部分,行文应该态度鲜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根据决定内容的多少,可长可短,不必拘泥。结语部分通常是提出执行要求或希望,或者对决定事项加以补充说明,也可以写完决定事项,自然结篇,不做结语。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会议通过的决定则不必标注落款。
《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行公文,只用于答复请示,不用于其他文种,并且一定是先有请示,再有答复。一文一批,请示什么问题、事项,就答复什么问题、事项。批复作为指挥性公文,是下级机关处理公务的依据,其答复问题必须态度明确,指示清楚。
批复的写作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个部分。
批复的标题一般也要求三要素齐全,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协议书的批复》;也可以省去发文机关,由事由和文种构成,例如:《关于广东省设立顺德市的批复》。批复的标题可以表明态度和主旨,如前例中“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协议书”;也可以说明批复的事项,不做表态,如后例。
批复正文一般先引述来文的标题和文号,简述来文的请示事项,然后以“现批复如下”等惯用过渡语引出下文。接下来,对请示事项给予具体答复或明确指示,态度要鲜明。答复态度通常有三种情况:
(1)同意或批准;
(2)基本同意或原则上同意;
(3)不同意、不予批准。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他两种都需说明理由和依据。
批复的结语常采用惯用语,如“此复”、“特此批复”。
落款要写明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