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是党政机关法定公文中的新兴文种,在机关工作中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体现出党政机构的民主作风。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可见意见作为法定文种在使用上的平等性、多用性。
作为上行文,意见可以针对某一重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
作为下行文,是领导机关直接对重要问题发表意见,用于安排部署工作;
作为平行文,主要是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就某方面工作或问题,提出鉴定或评估意见供对方参考。
意见的写作,在基本结构上与决定、批复大体一致,内容方面与指示相近。
《条例》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是下级机关经常使用的陈述性公文,便于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把握全局,发挥领导、指挥作用;同时也便于上下沟通,避免下级机关工作出现差错和问题。
从内容涉及的范围看,报告有综合报告、专题报告之分,综合报告用于反映阶段性的工作情况汇报,多属于例行报告,如各单位的年终报告等。专题报告是就某一方面工作、某个问题或某件事专门写的报告,一般一事一报,注重专一性,实际工作中,这类报告使用十分广泛。
报告的宗旨是汇报情况,因此写作上就要求报告务必要把情况或问题陈述清楚,把观点表达清晰。此外,报告属于事后行文,通常在工作结束或在工作告一段落时撰写,且要及时、迅速,力求尽快向上级机关反映新情况。
报告的写作,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几个部分。
报告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也可写成事由加文种的形式,如果报告事项紧急,还可在标题中,加上“紧急”二字。如:《关于雅安市姚桥镇金鸡关垃圾场严重隐患的紧急报告》、《关于西门粮库动迁问题的紧急报告》。
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是发文机关的直属上级机关,力求单一,不能多头主送,如有相关部门需要知情,可在抄送栏中标识。
报告正文一般先写报告的缘由,简明陈述报告事项的概况,说明报告的原因、目的和依据,如无必要,也可不写。然后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现报告如下”等常用过渡语转入报告的主体部分。报告内容的写作可以根据报告性质的不同,有所侧重。一般包括基本情况、措施与结果、成效与问题等等。报告的结语,常用“特此报告”、“请审阅”等作结,也可以不写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