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网上银行本质仍是一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122、比特税:比特税是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123、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124、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125、网络广告: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困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126、、SPAM: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的色情与营广告,其英文缩写是CAN-SPAM,又被叫做SPAM,中文称为垃圾邮件。
127、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蔽,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128、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传播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129、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
130、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131、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是指禁止在网上汇露某些个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帝、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132、数据用户:用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133、OPA: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根据该联盟的指引,OPA的成员公司同意采纳和执行张巾OPA隐私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应全面的告知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之作为他们自身的认证标准和回入认证的条件。
134、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经过万维网协会几年的研究开发,个人隐私偏好平台作为一种标准通过了第一次公开测试。它为了提供一个自动的比较用户的隐私参数选择和他们所访问网丫的保密情况的方法。可以让网站表达自己的保密协议。
135、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它要求那些被许可张巾它的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136、安全港模式:系统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一种将行为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137、作品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据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
13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9、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40、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