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安全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爱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能够免除责任。
6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吵的所有方式。
63、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64、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指ISP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65、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66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资料,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差不多特征。
67、客观缘故的不真实指表意人因其认识或意志受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达。
68、安全程序指由客户和接收银行间的协议所建立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证实支付命令或证实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的通讯是客户发出的、检测支付命令或通讯在传递过程中或在内容上的错误。
69、完全独立的服务器指既提供信息、同意订货,又能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70、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指行为人出于主观的目的,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特性所从事的严峻危害个人、组织和国家利益的有关犯罪。
71、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峻的行为。
72、债权人过错指假如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
73、全额结算指通过借记和贷记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帐户、逐笔结算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
74、差额结篡指银行间先就债权债务进行抵销,然后仅仅就抵销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的方式。
75、网络作品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
76、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卑鄙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77、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79、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80、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