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且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课程。
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报考相同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专业的,可免考: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等公共基础课。
全日制高校专、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上述课程合格成绩也可免考相应课程。
2、各类专业毕业生
①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
②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
③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一)课程。
④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课程。
⑤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课程。
⑥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课程。
⑦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⑧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委审核允许的其他课程。
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一)课程,三级(PETS-3)及以上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二级及以上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各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4、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NIEH)初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中级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5、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委审核允许的其他技能证书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的相应课程。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已经通过的名称相同、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进行顶替。
除公共政治课外,按照原计划考试通过但已经被调整的课程,可根据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中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顶替且顶替课程仅限于本专业原计划中已经通过的课程。公共政治课程的顶替仍按照《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的通知》(湘教考委[2007]12号)执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考试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相应课程。经省自考委研究批准的其他职业培训考试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也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相应课程成绩。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相同学历层次(第二学历)自学考试的,未经免考顶替的其他非专业核心课程可由相关主考学校实施考核,考核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成绩。
以上参考湖南省教育厅“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的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