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32.劳动安全法:又称劳动安全技术流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33.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重点)
34.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者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5.简述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
答: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6.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调节原则;
(2)及时处理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7.简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38.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 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 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 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 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 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 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 关系进行保护。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 府协同劳资各方协凋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39.200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完成劳动定额,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0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其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700元,低于当地每月8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后,王某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因此,2008年11月3日,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以下问题: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若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最后时间是哪一天?为什么?
答:
(1)甲公司扣发工资不正确。王某虽未完成劳动定额,但提供了正常劳动,其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王某处于孕期,未完成劳动定额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3)2009年11月3日。因为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40.马某于2008年7月12日在某市人才网上看到甲贸易公司的招聘信息,后成功应聘进入这家公司,入职后一直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另外,马某还可以获得餐贴、房贴等各种津贴、补贴。自从马某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马某工作到2009年3月9日离职。离职时,马某向甲公司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到拒绝。
(1)如果马某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如果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该案,则马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若马某在自己的手机中设定了“不接、不接、就不接、气死你”的彩铃,曾受到领导多次批评和客户投诉,并为此导致公司失去一个重要客户的订单,价值500万元。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如果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1)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2)马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请求应得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需具备的条件:
①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手机彩铃有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使用不文明用语的彩铃。
②该规定是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
③用人单位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