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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5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00167)试题和答案(下)

时间:2022-12-25 访问量:472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33.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具有三个要件:1.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大前提;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34.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特征有三点: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36.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是协调 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 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 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 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 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 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 关系进行保护。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 府协同劳资各方协凋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37.简述劳动争议的范围。

答:争议的范围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38.试述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答:我国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案例: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答: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不正确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不合法。甲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要求解除合同是违法的!我国法律对怀孕期的妇女有相关的保护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0.案例:2000年8月,甲公司在A省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农民工。由于该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农民工不满。2000年10月15日,他们派马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甲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该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对裁决不予执行。11月20日农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

1.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为什么?

3.如果裁决有效,农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答:

1.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以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为管辖地来受理劳动争议的。但各地为尽快地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往往会有所突破。严格来说,这与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

2.依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期限的规定,自劳动争议仲裁受案后,除出现法定的事由,一般应在60日内结案。

3.当事人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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