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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00167)试题和答案(下)

时间:2023-01-10 访问量:530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单位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2.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为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或者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3.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34.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答: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36.简述延长工作时间的含义及我国劳动法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答: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 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

《劳动法》第41条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7.简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2007年4月考过的真题)

答: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三点:

1.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3.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8.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案例:汪某于2008年6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之处有哪些?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公司与汪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1.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的时间为8个月,违法了本条的规定。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不属于上述情形。

3.应当满足的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汪某应当属于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甲公司才能和汪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0.案例:2008年3月1日韩某与一家大型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锻压工作。2009年4月20日,韩某在锻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被机床致伤。事故发生后,韩某住院治疗20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1000元。2009年7月1日,韩某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问:

1.韩某所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工伤?为什么?

2.如果韩某属于工伤,公司能否以韩某属于工伤参保职工,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拒绝支付医疗费?为什么?

3.如果韩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医疗费11000元,而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对该裁决公司能否起诉?为什么?

答:

1.应当属于工伤,只要是因劳动原因受到的伤害就应当属于工伤,而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规定,就是没签合同也是工伤。

2.不能。因为只有部分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单位才不再重复支付。

3.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本案韩某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医疗费11000小于900*12,所以不能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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